照明的種類按照照明的實際使用的性質,可分為5類。
(1)正常照明在正常情況下使用的室內、外照明。通常是單獨使用的,也可以和應急 照明、值班照明同時使用,但應該設置
獨立的控制線路。
(2)應急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后,供繼續工作的照明稱為備用照明;為確保處 于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照明稱為安全
照明;發生事故時保證人員疏散的照 明稱為疏散照明。在由于工作中斷或誤操作容易引起爆炸、火災和人身事故 或將造成
嚴重政治后果和經濟損失的所, 布置在可能引起事故的工作場所以及主要通道和出入口。應急照明必須采用能瞬時點燃的
可靠光源,一般采用白熾燈或鹵鎢燈。當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經常點燃且發生故障不需要切換電源時,也可用氣體放
電燈。 暫時繼續工作用的備用照明,照度不低于一般照明的10%;安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一般照明的5%;保證人員疏散用的
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應低于0.5lx。
(3)值班照明
在非工作時間內供值班人員用的照明。在非3班制生產的重要車間、倉庫、或非營業時間的大型商店、銀行等處通常宜
設置值班照明。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單獨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應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4)警衛照明
用于警衛地區周界附近的照明。可根據警戒任務的需要在廠區或倉庫區等警衛范圍內安裝。
(5)障礙照明
裝設在飛機場周圍較高建筑物上或有船舷通行的河流的兩例建筑物上表示障礙標志用的照明。應按民航和交通部門的有
關規定裝設。